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 人员机构发布时间:2011-03-19浏览次数:164

新疆农业大学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有利于开展教代会工作,根据《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和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提案的征集、审查和督促检查提案的处理与落实;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对教代会负责,并定期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9人,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任期一致,一般工作至下届教代会选举产生新提案工作委员会止。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认真做好征集提案工作。

二、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交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议决定。

三、将立案的提案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承办;将未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四、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按期答复提案。立案或未立案的均要求具体承办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并将办理情况回复提案人,最后上报教代会常设出席团。有异议的、处理不及时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协调或督促解决。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本着对学校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及对代表和教职工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使代表的提案作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

第七条  每年写出提案征集、处理情况工作报告,定期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教代会报告提案处理落实情况。

第八条         本工作条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

 

             新疆农业大学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九日